当前位置:首页 >> 今夕开滦 >>开滦史话

开平公司兼并滦州公司
更新时间:2017-03-24 点击数:176


开平、滦州原是直隶开平煤田境内两个煤矿公司。开平矿务有限公司是英人乘1900年八国联军入侵中国之机骗占了原中国开办的开平矿务局之后而改名的。北洋滦州官矿有限公司也是中国于1906年开始筹办的。这两个公司于1912年合二为一组成开滦矿务总局,开滦煤矿的由来始于此。但两公司“合二为一”是经历了一个斗争过程的。那时,英人凭借着帝国主义强权政治和开平煤矿雄厚的根基,利用辛亥革命兴起,清王朝即将倾覆之际,竭力施展经销竞争手段,迫使滦州公司就范,名义上两公司联营,实质上兼并了滦州公司。

1.开平公司阻挠滦矿开办

1906年北洋大臣袁世凯动议在开平煤田另办新矿时,即7月份开平公司总办那森就向伦敦开平公司董事部报告了这个情况。1907年6月21日袁世凯批准周学熙拟订的滦州公司创始办法和招股章程后,那森将窃取的这—情报马上又呈报给伦敦董事部。该董事部6月27日即向英国外交部致函,声称滦矿(所属的马家沟、赵各庄矿)侵犯了开平公司的权利,视滦矿为开平公司“发展的严重障碍”,请英国政府训示驻华公使提抗议,并要求滦矿停止建设。随后,英国政府及其外交部为庇护开平公司,向清政府外务部正式提出“停开滦矿”的强权辞令。这个纯属无理要求,理所当然的被驳斥后,英人还阻挠滦矿钻探,阻挠滦矿购买的机器由秦皇岛港口转运。但是,滦州公司依靠清政府北洋派系所给予的优惠条件(免缴矿照税,延阔矿界为330公里而开平局仅10里以内,设立垄断矿地经营权的滦州矿地公司,直隶总督命令北洋机械局、铁工厂、招商轮船局和京奉铁路与滦州公司订立常年供煤合同等),冲破了开平公司企图扼杀兴办中的滦矿的种种伎俩。滦州公司首先用土法开凿了陈家岭等小煤井,后用西法开凿了马家沟和赵各庄矿。该公司于1908年开始出煤,1909年产煤23万吨,1910年11月日产达到1300吨,全年产煤357万吨。美国实业团曾到滦矿现场考察,称赞该矿已在开平矿之上。滦州公司聘用的德国工程师雷满说在1911年一个马家沟矿就可出煤56万吨。然而,由于开平公司的多方干扰,没能达到预期效果。

2.开平公司施行竞销垄断

滦州公司所产之煤,几乎全部在华北一带销售。1909年滦煤开始运销到天津,1910年在天津销量为35972吨,1911年为98296吨。天津煤炭市场原是开平公司霸占的,而滦州公司的煤销往天津,很明显影响到开平公司的营业。1911年开平公司董事开年会时,一个主席说:“这个竞争影响到那个一向是我们最赚钱的市场”。这样,开平公司对滦州公司采取了竞争垄断经销的各种手段,掀起了你死我活的斗争。

开平公司先是在唐山地区降价销售开平煤,滦煤打入天津市场后,开平煤又在天津市场降价倾销。开平公司还在京奉铁路沿线对滦矿销煤设置了种种“防范措施”,在滦矿周围建立煤厂和关卡,对从开平煤厂买煤的用户一律给予特别回扣,在天津除廉价倾销外,还代改炉灶、赠送炉具,以推销开平煤,抵制滦煤销售。滦州公司对这种垄断竞争奋起反抗,在开平煤降价的地方,也相应大幅度降价,比开平每吨低0.25—0.40元。

两公司的跌价竞争,使之都受到严重的损失。1910年至1911年度开平公司在唐山、林西、胥各庄、塘坊至北塘,比前年度同期销煤减少二、三万吨,在天津地区也少销四、五万吨。该年度到1910年12月末,在北京至山海关铁路沿线站,开平公司实际销煤为387438吨,平均每吨降低1.25元,总削减额实际损失达483223元。滦州公司1911年4月,售煤由前—段日销500吨,降到150—120吨,存煤7万吨卖不出去,只得压缩产量,其中赵各庄矿仅日产100吨左右,比正常预计产量减少二、三百吨,陈家岭等小煤井先后停采。

3.开平公司兼并滦矿

1911年3月,滦州公司内部有人向开平公司透露滦矿因竞争损失惨重的消息后,开平公司更进一步向滦州公司展开攻势,不惜亏本倾销开平煤。此间,辛亥革命兴起,清王朝摇摇欲坠。滦州公司掌权者为保住个人私利,动摇了“抵开”的决心和信心,派代表与开平公司协商“合并”的问题。开平公司的掌握者英人越加强硬,提出组成由伦敦董事部总管一切事务的英中公司。对此,滦州公司认为太吃亏,又经反复磋商,于1912年1月27日,两公司议订了“开滦矿务总局联合办理草合同”及其“附件”,1912年6月1日签订了“联合办理正合同”和“附件”,又订立“副则”。

联合办理草合同主要内容为:组成开滦矿务总局,总局应遵守中国办矿章程;两公司股本各为100万英镑,净利在30万镑以内,按“开六滦四”分配,超过30万镑的部分平分;开平公司在伦敦的董事部和滦州公司在天津的董事部仍照各自旧章选举,管理各自股票权利;总局在天津设立议事部,两公司各举三人参加,会议总局事项;总局设总理、协理各一人,主持一切营业;中国政府派一名矿务督办,监察保护经营事业,并报告中国政府;各项帐簿单据都用中英文合壁;总局的矿界以两公司原定立案为限;所有以前未经中国政府批准之案一概取消;自合同签定之日起十年后,滦矿有权利将开平公司全产,由两造商定公道价值购回。

“附件”中规定:前十年内,总局之总理,由开平公司董事部选择,经滦州公司认可;议事部会议如不能决议,由已发售票占多数者加一票表决。这两条实际上确定既使在十年以后,总局的总理依然由英人所担任,因开平公司所持售票多于滦矿,总理之位仍由开平公司所决定。

草合同及其“附件”和“副则”中还规定,滦州公司从开平公司得银200万两,张翼得100万两,两公司当事人还得未便言明情由的40万两。辛亥革命后,顺直临时省议会曾弹劾周学熙卖矿,备文说:“此项债款,不过供一、二人之花费,馈送运动,咸出其中,不然以滦矿之工程,机器计之,原股200余万业已足用,何必再募债额?”又说:“债款共200万,一为草合同之150万,一为副则之50万,何不合订一条标明共200万,而必分系两处者。大抵150万为已出帐之款,乃在事诸人业已分用之数,故借债以弥补之”。这些,显然说明有些人得了不少好处,才促使迅速达成两公司联合办理协议的。而且,在草合同订立不久,袁世凯的儿子袁克定就当上了拿高薪不费力的矿务督办。所以,袁世凯一反过去“以滦收开”的高调,乐于批准两公司联合合同。

两公司联合办理正合同签署后,为了便于顺利实施,紧接着那森又同周学熙于6月3日签订了《开滦总局议事部规则》、《开滦总局矿界》、《开滦总局应付税则(按原开平矿务局旧章办理)》。再次确立了英人在开滦总局的统治地位,并使英人攫取了整个开平矿区和缴纳低率税款等特权。

总之,周学熙同那森签订的这些合同文件,不仅把一直没被承认的英人骗占的开平矿权,首先由滦矿公司所承认,而且又将滦矿资产与开平公司一同置于英人控制之下。

然而,周学熙却另有一番解释。他在向直隶总督报告联合问题时,说开滦总局遵照中国矿章行事,由中国政府委派督办,对股东权利亦极注重,滦矿公司股额实收不过300万两,而提作英金100万镑,与开平公司平等。还说,开滦联合是联合营业,对国家主权及股东利益有挽回而无放弃。以此,对有的人斥责他“出卖滦矿,丧失主权,乘机妄为”进行辩驳。

但是,再看看那森对联合合同的说明,就可知道问题的实质了。

那森在向伦敦董事部报告时,关于遵守中国矿章的条文,他说:“矿务局将不受现行法律的管辖,这一条指的是今后另行制定的法律,这些法律,必须得到列强的认可,然后才适用于中外合办的采矿事业”;关于委派督办条文,他说:“它将给我们一位由我们支薪的中国高级官员,随时能为我们争取各项特权和租让权等等。……他无权干涉公司的业务”;关于经营权利,他说:“中国人始终表示十分情愿把控制权交给本公司”;关于股额的条文,他说:“这一条没有什么特殊意义,它仅仅是为了使中国人满意而订立的”,就是说利润分配已规定“开六滦四”,滦矿股本额再提高些,也没什么意义。

联合后的事实,正是那森所说的那样。总局的总理由那森担任,滦矿的管理权全部移交给那森,各矿由开平公司总矿师管理,滦矿公司各部门由开平公司各部接管,滦矿员司仅按需留用,而且开平公司取得了比它以前还低的缴纳税率之特权。从此,英人控制了整个开滦矿区。

袁世凯、周学熙等人的“以滦抵开”、“以滦收开”,至此变为“以开并滦”,并从此成立了开滦矿务总局。

(李福江)


版权所有: 开滦国家矿山公园 Copyright ? 2007-2010 All Rights Reserved
地 址:河北省唐山市新华东道54号(开滦唐山矿业公司) 电 话:0315---3024885 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