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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州矿地有限公司与开滦
更新时间:2017-04-07 点击数:264

滦州矿地公司(以下简称矿地公司)于1907年筹备建立,是专营地产的一个独立组织。它的建立是根据清廷农工商部奏定矿章所规定的“各矿之矿商,不能有地面业主应有一切之权利”,“无论华商洋商,均不能将地权给予该矿商掌管,矿商与业主各有权限”。建立矿地公司就是以收买地亩租给矿商使用为业务。在开平、滦州两公司联合办理前,矿地公司将土地租给滦州公司。开滦矿务总局成立,滦州公司又将土地转租给开滦总局使用。

矿地公司共有土地42933.68亩,分散在唐山、马家沟、林西、赵各庄、唐家庄、北戴河等处,除自理空地7357.364亩外,原租给滦州公司后归开滦总局使用的有3150.614亩,直接租给开滦总局使用的有32425.702亩,租金按地价12%计算,开滦总局年付租金332339.94元;滦州公司年付租金48995.83元。

滦州公司除年付租金外,另按合同付给矿地公司余利。这是根据1908年(光绪三十四年)8月26日滦州公司与矿地公司订立地股合同规定,滦州公司允以拨给滦州开矿应用之地亩,作为矿地公司之地股,滦州公司将地股比照银股,一律按照常年八厘官利付给矿地公司,此项官利,无论官矿盈亏,均须按年照付。滦州公司除付给官利外,在每年所得余利内,提十成之二五,于银股分息时,酬与矿地公司。

抗战胜利后,因货币不断贬值,开滦仅付给矿地公司一定的补助金。解放后1949年付给人民币(旧币)25125000元,1950年1—4月每月付给折实单位(在物价波动大的情况下采用的记账本位)2570个,以后即行停付。滦州公司之租金早就停付。解放后,经过土改,矿地公司自行治理之土地划归土改者547亩,由开滦租用之土地划归土改者14181亩,尚有散落各村镇之土地划归土改者,则无统计确数。

据1908年(光绪三十四年五月初一日)滦州矿地有限公司章程第三条规定:公司股本,以行化银100万两为额,官商合力认筹,分为十万股,每股银10两,官利常年6厘,以交股款日起息。以后矿地公司股本变动过三次,1932年股东会决议按每两折合银元1.50元,股本总额为150万元,仍为10万股,每股15元;1935年股东会决议每股加一股,增资为股本总额300万元,分作20万股,每股仍为15元。1947年重估固定资产、调整资本为法币150亿;分作10亿股,每股15元。

1953年矿地公司股本情况如下:

公股200,720,000股占总额20.07%

代官股44,795,000股占总额4.48%

冻结股2,460,000股占总额0.25%

私股690,895,000股占总额69.09%

合营股61,130,000股占总额6.11%

合计1,000,000,000股占总额100%

矿地公司财产除土地外,另有各种股票和房产,据1951年9月调查有启新洋灰公司股票1,377,000股;唐山华新纺织公司股票22,624,000股;滦州矿务公司股票3,000,000股,永安信托公司股票12500股,江南水泥公司股票1,550,850股;房屋有马家沟一处,唐山一处计20所,北戴河10所。

开滦矿务总局与滦州矿地有限公司是财产租赁关系,并无股权关系。在1951年8月中财委指示滦州矿地公司应归中央燃料工业部领导,由于矿地公司经营范围主要为开滦矿区之地亩房屋,矿地公司最后的清理工作,由开滦军代表办事处会同交通银行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

矿地公司自开滦和滦州公司地租停付后,依赖各种股票股息和房租维持其生存。

(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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