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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滦历史上的两次代币券
更新时间:2017-04-17 点击数:193

在开滦漫长的企业经营过程中,由于经营上的特殊原因,在不同历史时期,曾先后两次有目的地印制或发行过直接代替货币的内部券。

第一次是在日本军管理开滦末期的1945年。当时中国人民艰苦卓绝的抗日战争已进入第八个年头。日本军国主义内外交困,已经预感到了失败的命运。为了做最后的垂死挣扎,继续维持对开滦的统治,日本军管理开滦矿务局最高监督官白川一雄于1945年7月7日,用密件通知开滦:经北京日本军事当局提议核准,发行开滦兑换联合准备银行(以下称联银)流通券总额十万万元。并言明:发行此券专备开滦矿区万一发生特别事故,如交通梗阻致矿区与北京、天津间完全隔绝等非常时期之用,不能作为联银券代用品在平时通用,一俟矿区情形复原即行收回。

经北京日军当局核准发行此流通券条款共四条:“一、总额联银券十万万元整。二、此项票券印就后应交军管开滦矿务总局会计部长在最高监督官监督之下妥慎保存。三、万一发生非常事故时应由最高监督官自行相机决定发行此项票券,以备矿区内付款之用。四、在按照第三项规定发行票券之前,应先经日本驻唐山防卫司令核准”。为此,开滦专门精心设计了准备发行的内部兑换流通券,图案精致,图文并茂。

该兑换联银流通券票面分壹佰元、伍佰元、壹仟元三种。每流通券一元兑换联银券一元。开滦档案中现存有这三种票券的设计版样。据闻在唐山市旧物市场上有人出售过成品券,但是,这种内部流通券并未真正发行。由密件通知之日起至“八·一五”止,不过短短的1个月零8天,日本即宣告无条件投降。这次秘密进行中的内部兑换券即胎死腹中而未能出台,但它却记录下了日本侵华战争失败的可耻一幕。

第二次发行代币券则是距上述发行券47年之后的1992年。当年,唐山市政府正在招资兴建唐山港(后改为京唐港)2号码头,此举不仅有利于唐山的经济振兴与发展,而且有利于开滦煤炭通过海运销售,缓解开滦煤运销中的铁路车皮不足局面。因此,开滦决定投资参加唐山港2号码头的建设。但由于开滦当时正处于1985年至1990年第一轮承包后的经济拮据时期,已拿出2.5亿元的自有资金弥补政策性超亏,致使企业自有资金锐减,建港投资的资金不足。为此,经内部可行性研究,决定发行1000万元企业内部债券,以筹集资金。

依据国务院、人民银行颁发的企业债务的管理条例,并经人民银行核准,开滦制定了发行企业内部债券章程共十条。其中一、二条提到此次发行债券的目的、意义及背景,其余八条条款则具体规范了债券的发行,分别为:三、本次发行债券总额为1000万元,一次发行完毕。发行工作自1992年6月20日开始,至7月1日结束。四、本次发行的债务期限为两年,即由1992年7月1日至1994年7月1日。到期一次兑付偿还,不提前兑现。五、本次发行的债券利率为年息10%,利率不随银行存款利率变动而变动,债务由发行之日起计息,到期一次付息,逾期不计息。六、本次发行的债券为企业内部债券,发行对象为我局在册职工(含离退休职工),不对社会发行。债券持有人有按期收取本息的权利,不承担企业的经营风险。七、本次发行的债券面值为10元、50元、100元三种,债券登记姓名,以备挂失,若有遗失或严重污损,可持本单位证明和本人工作证到代理发行单位的发行机构办理挂失。八、本次发行的债券不得上市转让、抵押,不得代货币流通,但可按法律程序继承。九、本债券的发行单位为开滦矿务局,局属各单位为代理发行单位,具体发行工作由局财务处负责,债券由局印刷厂负责印刷。十、本章程经人民银行批准后生效,内部债券样本亦同,本券无开滦矿务局公章和代理发行单位公章无效。为此,开滦亦专门设计了内部债券的版式版样交开滦印刷厂精心印制。

为确保债券到期日将全部债券本息兑付给持券职工,开滦将偿还债券本息所需资金纳入专用基金计划,从发行之日起,由逐月提取的维简基金中预留,从而保证了此次债券的顺利发行和到期日的兑付工作。此次发行债券的1000万元款项全部用于唐山港2号码头的建设。

由于这笔债券的发行,及时为开滦筹集了建港资金,使开滦不失时机地抓住机遇,建成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个开滦码头。

开滦码头泊位设计1.5万吨级,最大重载吃水深度8.7米,设有1000吨/小时装船机和16吨门吊及其它散货专用装具,加之距开滦矿区仅90公里,铁路、公路极为方便。1995年7月19日正式通航后,很快成为开滦煤外销的一个重要渠道,为企业经营起到了重要作用。

(闫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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