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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滦用工制度的演变
更新时间:2017-07-07 点击数:382

解放前,开滦用工主要分里工、外工,其中外工采用包工制,主要为井下采、掘,开工种,由包工大柜自行招募管理,这种制度延用70年之久,此外,还在地面上雇有临时长短小工。

唐山解放后,即着手对旧用工制度进行改革,经过多次劳资协商会议,特别是1952年的民主改革,废除了包工制,逐步取消了里、外工的区别,将工人全部改为固定工制,从此,开滦执行全国统一的国营煤矿用工制度,自1954年至1957年招收的工人全部为正式固定工。

1958年“大跃进”中,开始实行合同工制度,本着“多用临时工,少用固定工,新人新制度,老人老制度”的方针,开滦当年招用11962名合同工人(大都从农村招来),并开始吸收职工家属参加生产。但由于合同制工人存有打短工思想,又缺乏煤矿生产知识,怕井下艰苦,故自动离矿弃职的较多,至1959年1月,开滦招用的万余名合同工中:就有929人私自离职而去。为稳定工人队伍,保证煤炭生产,1959年8月开始,根据中央“对于需要有复杂技术和经常需要的熟练工人,可以改为长期固定工人”的精神,开滦开始将井下合同工全部固定,井上技术工种适当固定,逐步将合同工转为长期固定工(当年将10685名合同工中的10282人转为固定工,自此后陆续招用合同工,又不断转正,到1972年基本全部采用正式工)。

1961年,根据煤矿自然减员情况,开滦开始执行由职工子弟顶替制度,以后又确定职工子女换工顶替制度,原则上执行至今。

1964年,发现采用固定工制度,人员只进不出,经几年的招工,企业人员膨涨,影响了劳动生产率的提高,1965年始,开滦又试行亦工亦农用工制度。采取从市劳动局指定的县和人民公社招收农民,5年一轮换,并签订合同,工人入矿后粮食关系随之迁入本矿,工人每月向原籍生产队交纳基本工资10%的公积金的办法,到1972年,这种用工形式告一段落,适合条件的工人全部转为正式固定工。

“文化大革命”中,为解决家属就业问题,开滦曾使用大量家属工,进行各种矿山劳动。1973年始,对家属工进行清理,多数改为集体制工人。

1977年,为解决煤矿增产劳动力不足的问题,在国家控制农业人口进城的情况下,本着工农互利的原则,开滦又开始招收亦工亦农协议工人,经与部分县签订协议,当年招收4000人,第二年即选招为正式固定工。

1981年,根据上级规定,开滦又开始从农村招用合同工,1983年底招收定期轮换合同制工人2100人,1984年招收2100人,这种轮换合同制工人,采取3—5年一轮换办法。

1985年初,开滦开始执行全民劳动合同制用工制度,并逐步扩大此项用工制范围。

此外,开滦还招用学徒工、技工学校学生、半工半读学生,并根据地面工程需要雇佣一些季节性和临时性的临时工,使开滦现今用工形式形成固定工、合同工、农民轮换工、临时工等多种形式并存的现状。其中农民轮换工主要从事井下生产工作,并且所占比重越来越大。

(任荣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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