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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滦买车租给铁路使用
更新时间:2017-07-12 点击数:63706

唐山至秦皇岛(至山海关)双轨铁路建成后还有机车、车辆不足的问题需要解决。当时,由于军阀连年战争,不仅造成铁路时常中断,而且奉系军阀还不断地将铁路车辆扣压在关外,使天津至秦皇岛间供开滦运煤的车辆十分缺少。因此,开滦的决策者为自身营业发展的需要,在力促建设唐山至秦皇岛双轨铁路的同时,不惜重金由国外购买了一批机车、车辆租赁给铁路局使用,以满足铁路运输车辆之需。

开滦矿务总局自1923年至1927年,由国外购买了40吨钢制敞车600辆、机车18台、守车20辆,价值221.3万银元。开滦将这批车转租于京奉铁路局,经使用数年后,再由路局选择购买之。

为租用好这些开滦所购置的机车、车辆,开滦同铁路局先后订立了七次租购合同。

开滦与铁路局所订立的车辆租购合同的基本内容和特点归纳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铁路局每月付予矿务局按数年内分期偿还本金及每年未还本金的年息10%计利的租金。

二是合同执行期间,铁路局有权在一个月内通知开滦可完全购买这些车辆,其买价按未还本金估价。

三是这些车辆,均涂以醒目颜色的开滦标志号码,并限于天津至秦皇岛这段内行驶。当开滦认为车辆处于危险状态时,得将车辆收回,但回收之时,即视为合同的终止。

四是只要有货可装,车辆专用于装运开滦的货物,但在返回矿区的回程中可装运外界货物。

1930年1月,铁路局按照租购合同规定,选购了18台中的6台机车。开滦随即又购置了6台新型的机体和煤水车,以保证机车、车辆、守车的配备比例关系。

1930年12月2日,开滦与北宁铁路局(前称京奉路)签订了第二次车辆租购合同,取代了前六个合同。新合同规定:全部机车车辆再运转六年;铁路局在运营两年半后的六个月前可通知开滦选购全部车辆(依此对选购权的限制,并使开滦获得延长安全期);铁路局每月须付包括每年未还本金年息2%的利息在内的租金(替代前合同的年息10%的利息)。根据这次新的合同,全部车辆每月租费为32925元,六年后全部车辆即归铁路局所有。但在合同执行中,铁路局时常无力支付租费,或者开滦又将租费退给铁路局,故合同期满后都有延期。

采用“租购车辆”的办法,使开滦在津秦铁路干线上的运输得到了保证,煤炭外运收到显著效果。1930年9月份,开滦矿务局报告说:“矿务局的煤炭运输占铁路(指北宁路)全部货运量的50%以上。1929年开滦由矿区运出煤炭470万吨,约460万吨为租购合同所提供的车辆,不少于80%的机力是来自租购合同所提供的机车。所以车辆租购合同对矿务局的运输事业以及对铁路来说,由于供应这些车辆而获得的安全保障是毋庸赘述的。”

到1946年,铁路局将车辆租费还清,原开滦购置的机车车辆全部为铁路局所有。至此,“租购车辆”的办法终止。

这个“租购车辆”的举措,是开滦经营史上与铁路互惠的一个重要事件,对开滦对铁路之经营事业的发展都具有深刻的历史意义。

(尚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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