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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滦在解放前的四种销煤方式
更新时间:2017-08-10 点击数:216

开滦在过去的年代里,为了适应销煤市场竞争的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在各地采取了不同的经销方式。综合起来有自行销售、合伙经销、合资经营以及委托某商行代理销售四种方式。这些经销方式及其具体办法,稳定并不断拓展了销煤市场,促进了开滦销煤之路的畅通。

(一)自行销售

这种销售方式主要针对用煤比较固定,在唐山矿区的长期用户。诸如启新水泥厂、京奉铁路局、华新纺织厂等,直接与开滦签订订货合同者,均由开滦按合同直供销售到用户。

(二)合伙经销

这种经销方式是开滦与他人共同合伙经销煤炭等产品。

1925年初开滦派出代表同王振纲(原为开滦高级员司)组成北方售品处,并共任联合经理。双方协议规定:①售品处的管理由开滦矿务局的代表掌管,开滦的代表直接从矿务局支薪,在售品处的利润分配中无个人股份。②王振国由开滦每月领薪450两津银,还另分得售品处纯利的25%,结余归开滦矿务局,亏损由矿务局负担。③双方共同主持开滦煤炭及其他产品的日常销售业务,但不得销售他矿的产品,而开滦矿务局也不能在天津区域直接售煤。④售品处的纯利每售一吨等级煤,矿务局付予一定的回扣(末煤每吨回扣0.35元,后降为0.25元,块煤每吨回扣0.4元,后降为0.3元,焦炭每吨回扣0.6元,后降为0.5元)。

1928年4月开滦同魏冲叔成立“京兆售品处”,也是仿照北方售品处的办法合伙经营的。其协议合同规定:魏从开滦每月领取200墨西哥银元,另分50%的售品处之纯利。纯利由每售一吨煤的回扣减去经营管理费所构成。对工业企业及特定用户的售煤,每吨回扣0.25元,对一般用户售煤,末煤每吨回扣0.4元,块煤每吨回扣0.6元,焦炭每吨回扣1元。

以上这两个售品处由于地处环境等因素不同,各自的经营状况也不一样。北方售品处地处天津地区,该地区工业企业多,用煤多,因而销路广销煤多。同时开滦在天津设有五个煤厂,即河东厂(设有码头)、河西厂(设有码头)、河北厂,西沽厂、杨柳青厂,河东、河西厂有铁路线直达,其他厂以船泊倒运也很方便。开滦煤从唐山运到天津利用河运和铁路运输都很便利,其他矿的煤到天津多有不便,而且受到开滦的抵制,实际上开滦煤几乎占领了整个天津市场。每年开滦煤销售量达80万吨,其中市区50万吨,由杨柳青煤厂分销运河流域10万余吨,由西沽煤厂输出御河流域10万吨,其他如轮船用煤、海道出口、津浦铁路北段用煤十来万吨。所以,北方售品处经营效益高,王振纲本人收益也很大。

与之相比,京兆售品处经营情况就差了。该处在北京地区,有井陉、门头沟、大同等煤矿直达竞销,这是影响开滦煤在北京地区销售量的一个主要因素,尽管当时有过几次协议,规定了开滦与他矿销煤范围,但常常不能履行规定,而且开滦在北京储煤厂又小,加上军阀混战使铁路处于割剧局面,开滦煤时常接续运输不上,销煤营业不能正常进行。故开滦煤在北京地区年销量一直不大,多则十来万吨,少则四、五万吨。所以,京兆售品处几年经营不景气,处于亏损状态。以后,虽几经变更销售机构也未能增强销售营业。

(三)合资经营

合资经营也是合伙经营的另一种方式,在上海区域开滦曾采取过这种方式。

1924年开滦与上海巨商刘鸿生合次成立上海售品处。双方的协议合同规定:①共出资40万墨西哥银元,开滦与刘各出一半。②纯利由双方各半均分。③每销一吨煤得佣金白银4钱,外加经销费每吨2钱,故售品处向开滦购煤每吨较市价共低银6钱。该售品处经营了十二、三年的时间,看来经营效果可以。因为上海是开滦煤的主要市场之一,开滦资本家及其代理人采取了许多竞争的办法操纵了上海煤炭市场。

(四)代销

开滦矿务总局及其在各埠的经营处、经理分处或售品处,在各地区委托商行、洋行、煤商代理销售开滦的煤炭和其他产品,简谓之为“代销”。开滦对这些商行、洋行、煤商,均按销售每吨等级煤给予一定的佣金。在20年代、30年代期间,开滦在唐山矿区的营业,先后有56户包销人代理,年销量达20-30万吨。

(李福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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