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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矿早期的矿山保卫工作
更新时间:2018-03-23 点击数:326

随着滦州煤矿规模的扩大,矿山财产和人员的安全保卫工作不得不提到议事日程上来。最初的安全工作是由为数不多的更夫来做,但很快就出现了问题,建筑等材料的丢失现象出现了,而手无寸铁的更夫对盗贼无能为力。于是,周学熙等人向滦州官府求援,由官府派“差弁”(穿官家制服携带武器的衙役)两人到马家沟矿,负责震慑盗贼和违法犯规者。这两个人由滦矿负责发给薪金,如果他们干得好年底可以视同内部员工发给花红(年终奖金),而一旦犯了错误,滦矿有权将他们“开除”,即退回官府。本矿更夫和官方所派“差弁”共同负责矿山保卫,这就是滦州煤矿早期保卫机构或者说矿务警察的雏形。

后来矿上的“差弁”逐渐被称为矿务警察,其职责不仅仅是保护矿山财产和人员的人身安全,根据清代的矿章第七十二款,矿务警察还要检查矿井下工程有无危险,以及环境卫生,这等于矿警身兼安监员和卫生员之职,管的面很宽。时间不长,官方所派的“差弁”由两个增加到了十来个,但仍然不能满足安保需要,于是宣统二年秋有人提出请滦州官府当时的警察机构“巡警道”特派一队巡警,充任矿务警察,专门保护煤矿安全。对于这个提议,滦矿驻津办事处经理赵元礼和周尔润提出了反对意见,他们建议建立煤矿自己的巡警队伍,而不是请“巡警道”派队前来。他们给总理写信说:“窃查我矿如立巡警,详请核定再办,必须引证矿章。万一由巡警道另派一队前去,必不能听我指挥,且须贴补经费,徒资纷扰,无益事实。且我矿原有巡兵十余人,加以更夫二十余人,昼夜巡查,随时可以整顿厘剔,其权由我,且所费不多。若尽数改为巡警,则通年经费除警长薪水外,尚需三千六百余元之多,而所收之效果与更夫相去无几,反不如暂为仍旧,俟 将来局势扩充,再添警政,未知可否?仍请批示,以便祇遵。”

根据这些文件可以知道,滦矿人不希望政府衙门派遣太多巡警来矿,那样不仅要负担巡警和警长的高额薪水,更重要的是这些外来人不会百分百服从滦矿的指挥调度,管理运作以及隶属关系都不可能顺当,所以要建立煤矿自己的矿警队伍,作为一个大型企业,滦矿有能力建立自己的武装。当时滦矿周边治安环境太差,偷盗矿山物资以及打架斗殴的刑事案件时有发生,而滦矿制止犯罪的手段和武器远远跟不上,原有巡兵的武器配备情况未见档案记录,即便是有武器也不会多,因为总共才有十来个巡兵,至于更夫则是手无寸铁。滦州煤矿属于官矿,要配备和购买矿警所用武器弹药,自然不会被官方拒绝,但是从当时的档案看,滦矿必须进行逐项申请报告,上报后等待批准,手续非常麻烦。在这种情况下,滦矿采取了向唐山驻扎的清军临时借兵借武器的办法,例如马家沟矿住矿的督察就曾向驻扎在陈家岭的清军“田军门”求援,临时借到了兵员和武器。辛亥革命、滦州起义过程中,清军也曾答应派兵保护滦州煤矿。在此后的动乱年代里,滦州煤矿同样得到了国民党62 军等军队的直接护卫。总之,历史上的滦州煤矿与每个时期的政府军队和政府警察都有密切的联系。

关于购买和借用枪支弹药的记录,滦州煤矿宣统年间和民国元年的档案都有一些。例如宣统元年六月二十六日(1909.8.11)赵各庄矿副经理黄阶平禀告说:“赵各庄以东二里许之横河李姓家小康,昨夜突来马贼十五六名,持枪抢去财物约一千元之谱,并刀伤事主,今已禀报滦署矣。第思赵局后即通榛子镇山口,亟宜戒严。且时由唐山古冶转运现款,值此青苗在地之时,不无触目惊心。请经理处代购步枪十支、子药五百粒,以备护送,而资震慑。”周学熙批示:“款照发。应存唐山、天津银号,随时开联票,或用钞票,勿取现款,以免护送惟艰。开支各工可用钞票。枪支子药须禀院方能拨领,恐非一两月不能办到。”民国元年(1912)的滦矿档案有一次记录是“购买毛瑟枪七杆,合银一百十一两五钱八分四厘;枪弹三千七百六十五粒,合银二百零七两二钱八分八厘”。同年还有一次记录是,购买“新式枪十七支”。又:“老毛瑟枪八支由滦州署借来”、“小口径毛瑟枪四支由通州镇署借来。矿地公司借去二支,本局存二支”、“六轮手枪一支。指挥刀一把。指挥棍八根。警笛十九个。打靶牌一个,打靶架一个。” 此外,1909 年的滦矿档案里还有购买巡警兵用“操衣”、军帽、皮带的记录。

综上所述,滦州煤矿在早期并不想借用官方的警力,他们尽力创建自己的矿警组织,而且不惜资金购买枪支弹药等防卫器械。但是在矿区治安环境严峻的时候,还是得借用和依靠官府的武装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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